有關旅宿業者刊登住宿廣告或於訂房平台上架,應於首頁主要資訊明顯處,載明合法旅宿業登記證編號或上傳包含旅宿業登記證編號之照片,以利消費者辨識合法旅宿。
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8-1條及民宿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,以廣告物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,刊登之住宿廣告,應載明旅館業及明宿登記證編號。